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应当按年度提交自查报告。2016年,原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发布了规范性文件《关于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公示制度的公告》,要求凡山东省内获证企业均应每年4月1日-30日提交上一年度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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